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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管法的法”14年来首次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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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管法的法”14年来首次大修
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听民意

本报讯(记者 李娜)时隔14年,我省一部“管法的法”即将面临“大修”。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修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的说明。

在《规定》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更加明确了省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多种“权利”。目前,全省共有各级人大代表18万多人,他们多数在基层,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为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保证人大代表全方位、多渠道参与立法,《条例(草案)》拟规定,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将作为立法项目来源;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调研时可邀请有关省人大代表参加;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邀请列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对专业性较强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召开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听取意见等。

同时,为更好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让普通市民也能参与到立法中,《条例(草案)》拟规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来源将包括来自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事关重大公共利益、执法实践迫切需要的项目等,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应当向社会广泛征集、科学论证,成熟后要向社会公布。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也将更多,立法在起草、论证中社会各方将可以公开参与,比如,对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教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广泛征询社会意见,其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将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等新规。

《条例(草案)》还简化了设区的市立法审批程序,明确对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新增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议修改工作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处理,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等法律、法规不抵触的,将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相抵触的,不予批准,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或者情况告知批准机关。

2001年2月,我省出台了《程序规定》,这是关于全省立法制度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是我省“管法的法”,此轮修改中,该法将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新增加条款预计将超过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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