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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检察院
发挥职能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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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检察院
发挥职能保护生态环境

新郑市检察院

发挥职能保护生态环境

本报讯(记者 沈磊 高凯 通讯员 杨丽)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布局。近年来,新郑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主动履职、充分履职、惩防并举、力求实效。

关口前移

重点监督生态环境领域行政不作为

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小炼油、小镀锌作坊,往往隐藏在村庄某个院落,平日大门紧锁,很难被发现。附近群众深受其害,却不知诉求如何表达,权利如何维护。为此,新郑市检察院一方面检力下沉,利用基层检察工作站深入群众。自2013年起,新郑市检察院在辖区各乡镇建立基层检察工作站,通过日常工作的开展,收集环境污染案件线索,了解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现象;另一方面提出检察建议,监督预防行政不作为。针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行政。同时,该院不断加强宣传,通过送法进乡村等活动,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截至目前,新郑市检察院基层检察工作站在开展巡回检察过程中,先后接到群众反映附近有小炼油、卷材厂等污染企业,调查核实后向该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环保部门逐一取缔,并由此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查,短期内关停作坊式污染企业11家。

两法衔接

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

“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截至目前,新郑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已经接入公安局、盐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等多个行政部门。

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拓宽了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移送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线索,切实纠正以收取排污费等名义不移交刑事案件、以罚代刑等突出问题。2014年,新郑市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胡某等人违法加工生产沥青污染环境一案,入选郑州市检察机关第八届“十大精品案件”。

同时,该院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起诉职能,坚决依法打击破坏环境、危害生态的各类刑事犯罪。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健康的案件,适时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建立并完善定期会商制度,定期、主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沟通协调,通过联合下发典型案例等方式,规范环境资源领域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保护突出问题,联合法院、公安、环保、监察等部门,在全市适时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严肃查处。

惩防并举

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

“办案的同时,新郑市检察院认真研究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和规律,发现问题和监管漏洞,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只有推动生态环保工作重点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才能真正做到预防为主,惩防并举。

在协助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健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该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同时,该院还坚决查办发生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保护监管执法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和不作为、乱作为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深挖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犯罪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线索,严肃查办与责任事故相关的失职、渎职犯罪及其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

诉讼监督

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以司法手段维护全社会环境权益。随着环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细则的出台,当前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时机成熟,然而在具体操作层面仍然需要不断探索。”新郑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新郑市检察院在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中,不断加强对破坏环境犯罪案件的刑事立案监督,切实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问题发生。同时加大对生态环境领域民事申诉案件办理力度,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和制止不法行为的目的出发,运用公力救济的司法手段,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保护受不法侵害时无人提起诉讼时仍能获得积极、及时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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