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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居民医保
个人缴费标准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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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居民医保
个人缴费标准上调

2016年起居民医保

个人缴费标准上调

本报讯(记者 王红)为强化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2016年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双双调整。

今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分开管理。即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其已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无在职职工或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参保单位,用人单位不再为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单位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明年起,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保持不变,仍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但参保人员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此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减半征缴。

明年起,全市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统一上调,其中: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200元,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120元,新出生婴儿每人每年120元。未按新标准缴纳2016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在缴纳2017年度居民医保费时一并补齐差额部分。

在调整缴费标准的同时,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同时调整。明年起,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标准分别由200元、300元、600元、900元调整为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5%、75%、70%、65%调整为80%、80%、75%、70%。同时,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并且,参保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期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今后也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为提高大中专学生门诊统筹保障能力,将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到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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