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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 以《反间谍法》为武器
推动省会地区国家安全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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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 以《反间谍法》为武器
推动省会地区国家安全工作深入开展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 以《反间谍法》为武器

推动省会地区国家安全工作深入开展

刘一凡

2014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是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为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隐蔽战线反间谍斗争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在《反间谍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作为一线法律践行者,结合本地区隐蔽斗争形势以及一年来的反间谍工作实施经验,重新对这部法律进行解读,以期更加正确地理解和运用《反间谍法》,促进社会公众提升国家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省会地区社会政治稳定。

正确认识定位属性,奠定反间谍工作制度体系基础

准确实施《反间谍法》,重点之一是要正确理解这部法律的定位属性,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关联性。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制定和实施《反间谍法》,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在新的历史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隐蔽战线反间防谍斗争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间谍法》第一条明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说明《反间谍法》是在宪法之下、在反间谍工作领域中起支架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他有关反间谍工作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都应当以宪法、《反间谍法》为上位依据,不能超出宪法和《反间谍法》的内容。

《反间谍法》是一部行政法色彩浓厚的专门法律。在这部法律中,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确立了反间谍工作的指挥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对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反间谍工作提出要求;逐项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执法职权;明确了公民、组织在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中的义务和权利;针对查处违反《反间谍法》的行为,配置了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权;对特定的间谍行为设定了必要的依法从宽政策等。《反间谍法》的多数内容,都是行政法法律规范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可以说,这是一部行政法色彩比较浓厚的专门法。

与其他法律衔接紧密。具有宪法属性。《反间谍法》以宪法为直接上位法依据,其立法目的,在宪法意义上就是维护宪法保护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是在履行宪法赋予的使命;公民、组织依法支持、协助、配合开展反间谍工作,依法及时报告发现的间谍行为,保守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等,是在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具有刑法属性。《反间谍法》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涉及刑事追责的规定将《反间谍法》与《刑法》有机地衔接起来。此外,作为行政法色彩浓厚的专门法,《反间谍法》与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领域的行政法联系紧密。在法律适用中,《反间谍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是特殊规定和一般规定的区别,即优先适用《反间谍法》。

国家安全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运用好《反间谍法》这一法律武器

《反间谍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明确的职责及一系列权力。该法律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具体职权,共有23条之多,主要包括刑事执法权、行政执法权、技术侦察权、保障权等权力,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斗争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国家安全机关要严格依法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切实履行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职责。《反间谍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一方面,反间谍斗争不同于其他刑事侦查工作,其特殊的集团性、长期性和尖锐性,决定了反间谍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需要凝聚更多的智慧和力量;另一方面,“主管”意味着做好反间谍工作是国家安全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做不好则难辞其咎。这项规定既体现了党和人民对国家安全机关的充分信任,也体现了国家安全机关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政治担当。在反间谍工作中,国家安全机关既要发挥好主责作用,还要与“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加强多方面协作配合。

准确把握对间谍行为的界定等相关问题。此次《反间谍法》的一大亮点,就是首次在法律上明确界定了五种间谍行为。在反间谍工作实践中,准确把握对间谍行为的界定及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反间谍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间谍行为的五种情形。根据这些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案件,从原来刑法中规定的12项危安罪名,扩展到所有罪名里涉及危安的情形。

依法执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反间谍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充分的权力,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使权力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各项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务必要善用、妥用、慎用,严格依法执法。在当前党和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和背景下,虽然开展反间谍斗争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力,但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使权力能够正确地行使,真正服务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服务于反间谍斗争。根据工作需要,《反间谍法》也规定了个别特殊政策、特殊权力,对于这些特殊权力,要严格审批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坚决把特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绝不能出现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情况。

社会公众要明确义务和权利,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防线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每一位公民和组织的共同责任。《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在维护国家安全、开展反间谍斗争中应尽的义务。

“义务”在“权利”前面。与普通私法相比,一般在章节安排上将公民和组织的权利放在义务前面,但因为维护国家安全的特殊性,在《反间谍法》中,将义务放在权利前面,表明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更强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这对公民和组织形成了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反间防谍意识,增强配合和支持反间谍工作的自觉性。对国家安全机关来说,《反间谍法》是采取法律手段清除执法障碍的重要措施,保障了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对于进一步改善国家安全机关外部工作环境,更加有效地开展反间谍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尊重和保障人权。责任和权利是一致的,法律在规定法人和公民责任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其享有的合法权利。例如《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一条贯彻全篇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反间谍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根据这一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中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反间谍工作。

回顾总结《反间谍法》一年来的实施经验,深入推动反间谍工作形成合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反间谍法》实施一年来,我市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斗争工作中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先后侦办了一批境外间谍机关对我市进行渗透、破坏和窃密的案件,有效遏制了对手的间谍行为,震慑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危安活动,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实践证明,《反间谍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规律的法律,而唯有把法律实施贯穿到全社会之中,才能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中的重要作用。《反间谍法》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公开与秘密,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这是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的根本方法和优良传统。反间谍工作既需要专门机关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以及国际战略格局的深刻变化,国际竞争空间不断扩大,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从各自国家战略利益需要出发,不断加大对我市间谍情报活动的频度和力度。“三区叠加”的郑州作为省会,在新时期,对外经济和交往呈现迅速发展的态势,全方位、宽领域的开放格局逐步形成。与此相对应,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市更加关注,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更加频繁,国家安全形势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应充分认识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学习理解《反间谍法》,进一步认清自身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关心支持、积极配合国家安全工作,群策群力共同筑牢反间防谍的坚固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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