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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版:新郑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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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新城管罚决字〔 2015 〕第 0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秦遂献,男,现年48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柿树行13号,身份证号:41012319670827831X,电话:15939018588。 经查,你于2012年6月19日在河南省新郑市郑新路中段东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翻建个人住宅楼一栋(砖混结构,地上七层,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6209.28平方米,工程造价3791181元)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15日内自行拆除该建筑物并处人民币叁拾柒万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壹角(¥379118.1)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00000002962850021012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新城管罚决字〔2015〕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371-69950026。 2015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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