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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案例一: 手机“随手拍” 当心侵权! 案情: 1. 李某见自家门口玩耍的女孩长相有些特殊,遂用相机拍下了12张照片,并以“天下第一丑女”为题,放在自己微博,同时公布的还有拍摄的时间与地点,导致女孩被人当作“怪物”;2. 刘某无意中看到闺蜜与男友在谈情说爱,遂用手机拍下两人的照片和8个录像片段,然后交由闺蜜的朋友传阅,让闺蜜被众人哄笑,精神受到打击;3. 啤酒商朱某在酒店就餐时,无意中发现6名顾客正在豪饮其所经销的啤酒,便用随身携带的摄像机拍下一大段,然后制作成广告片放在当地电视台播放,而6名顾客的食相却非常不雅。 评析: 以上这些行为构成的侵权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侵犯肖像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朱某未经顾客许可,即拍摄并利用顾客喝啤酒的情形为自己经销的啤酒做广告,无疑当属其列。 二是侵犯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上述公布女孩照片和住址、传阅闺蜜恋情等行为,因属未经对方许可而宣扬他人隐私,已明显当属其列。如果利用“随手拍”的影像资料对他人进行侮辱,则应当分别以侮辱罪论处。 案例二: 酒店服务员侵占客人 遗忘财物要担刑责 案情: 4月15日,家住郑州的李某去某县旅游,下午入住该县某酒店,次日早上8时退房。后在旅游途中发现自己钱包不见了,回忆后才想起是自己遗忘在了房间的床头柜里,钱包里有现金2000元。当李某返回酒店取钱包时,发现该房间已经被打扫过,李某找到打扫房间的服务员王某,王某拒绝承认捡到钱包。李某报警后,民警查看酒店监控视频时,发现李某离开后只有王某进入过该房间,经过审讯,王某最终才承认了是自己捡到了李某的钱包。 评析: 在该案中,李某遗忘的钱包属于特定场所的财物,李某丧失对钱包的占有后,钱包便转化为酒店管理者占有,王某将钱包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罪。王某认为自己侵占李某钱包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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