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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高

本报讯(记者 李娜)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我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部署,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

此次调整提高后全省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为:因战、因公、因病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每年残疾抚恤金分别为:60210元、58310元、56400元;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每年分别为:54490元、51620元、49690 元;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每年分别为:47810元、44930元、42080元;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每年分别为:39180元、35370元、32500元;残疾等级为五级的,每年分别为:30610元、26760元、24850 元;残疾等级为六级的,每年分别为:23920元、22630元、19120元。残疾等级为七级的,因战、因公每年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18170元、16260元;残疾等级为八级的,每年分别为:11470元、10500元;残疾等级为九级的,每年分别为:9530元、7650元;残疾等级为十级的,每年分别为:6690元、573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城镇,烈属每年1912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1641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年15440元;农村,烈属每年1451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1385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年13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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