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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挂”受害人
可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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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挂”受害人
可获国家赔偿

“疑罪从挂”受害人

可获国家赔偿

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记者 王茜)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认为,此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此司法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刘合华认为,司法解释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具体而言,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

近年来,“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纪委爆炸案”“呼格吉勒图案”……这些刑事赔偿案件虽然整体数量不多,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这也让司法机关在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将处理好冤错案件的依法赔偿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司法解释还明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明确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审查范围;厘清违法刑事拘留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对无罪羁押赔偿进行合理解释;严格规范免责条款适用;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合理确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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