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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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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上调
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4万元 异地住院也可报销

本报讯(记者 王红)新年起,省会“全民医保”城镇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上调,医疗负担将大幅降低。这是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得的信息。

为进一步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负担,经市政府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原政策,在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住院,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是75%、70%、65%。政策调整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300、500、800、10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80%、80%、75%、7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到10万元。

此外,为妥善解决城镇居民医保异地居住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报销问题,新政规定,今后,将参保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期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根据本人外地所住医院类别比照本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根据本人外地所住医院类别,在本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自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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