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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春节前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本报讯(记者 李娜 实习生 王陆锋)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9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照每人每月845元执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420元执行。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460元执行。

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上有所提升:

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抗日战争时期的每人每月增发42元,新中国成立前入伍的每人每月增发医疗补助金16元,属孤老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新中国成立前入伍或军龄满7年以上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

此次调整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按新标准在2016年春节前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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