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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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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意见》
明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本报讯(记者 赵文静)今年,我省将继续出重拳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统一执法标准,规范办案程序,确保案件质量。

三类问题 明确处理方式

按照《意见》,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亲友主要包括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有证据证明平时关系密切、交往频繁的其他亲友,亲友的“亲友”不能再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人的亲友。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下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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