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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慈善事业鼓与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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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慈善事业鼓与呼

慈善法是一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也是中国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昨日上午,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河南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代表们纷纷建言献策,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让更多人参与慈善事业、尊重慈善事业成为共识。(按发言顺序)

全国人大代表、南阳《躬耕》杂志社副编审 廖华歌

慈善法规范慈善行为,让更多愿意参与慈善的人找到法律支撑。

慈善法规定,如果需要募捐的个人与没有慈善资质机构进行合作,他所发起的募捐就是违法行为。对于个人募捐问题,不能简单地加以禁止,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应该加入“为求助本人或近亲属而发起募捐活动,相关部门应鉴定其真实性并进行备案后,可以允许其发起个人募捐行为。”这样对公民自主参与解决社会问题比较有效,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压力。

此外,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在发布慈善募捐活动时,应该鉴定慈善组织资质证书,并公开募捐信息范围,防止慈善募捐活动过多过滥,避免募捐行为变成商业广告。

全国人大代表,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王战营

慈善法是体现共享发展理念,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国慈善事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从慈善捐赠额来看,2005年全国捐赠额100亿元,目前达到了1000亿元,发展势头很猛。河南省目前各类慈善总会155个,各类基金会124家,慈善超市等捐赠接收站达到了500多个。2015年,河南省慈善总会接受善款7.3亿元,支出善款7.1亿元,救助9.8万人次。

制定慈善法是由慈善事业的特点和急需规范慈善活动的现实需要决定的。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但是氛围不够浓厚,捐赠数额不够高,监管的力度还不够, 诈捐等事件影响了慈善的公信力。于是,很有必要进行立法,促进和保障慈善事业的发展,弘扬社会正气。

建议各级要为慈善管理工作提供切实有力保障,要以贯彻落实慈善法为动力,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全国人大代表、新野县城郊乡马营村村民、东莞鼎泰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王馨

有些市民想奉献爱心,从事慈善志愿服务,但联系无门咋办?建议增加有意从事志愿服务可以与慈善组织联系,或者向民政部门咨询推荐奉献爱心的途径,民政部门熟悉情况,也会更加让人放心。

慈善法草案中,不少内容都涉及慈善组织的规范,而现实生活中,机关、企事业单位也会组织一些募捐活动,一些商会、同学会也往往有内部募捐现象,草案中对于这些募捐捐赠行为的规范还不全面,建议增加对于非慈善组织举行募捐捐赠的也要求出具收据,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到民政部门备案等规定,这将有助于民政部门全面掌握相关民政信息。

同时,现实中确有监护人代为接受捐赠,有时甚至会出现挥霍捐赠款物的行为,建议慈善法草案应当对此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三全集团董事长、

全国工商联农产商会会长 陈泽民

建议:第一,保护捐赠人的权力和积极性,促进公开透明,提升公益事业的公信力。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物品的动向,慈善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反馈捐赠情况。捐赠人如何及时得知捐赠财物的动向,应当建立一个主动的、点对点的信息公开办法,还应该有信息公开约束性条款,建议慈善公开信息的方式,可以考虑借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要求,对慈善组织公开信息有一个强制性时间限制。

第二,国务院一直强调不要乱评乱比,慈善表彰不应该由政府主管部门来评选。因为,慈善组织的好与坏、捐赠人的乐善好施,可以由相关的协会组织或者媒体来评比,完全没有必要政府来组织。

全国人大代表,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王锋

建议:第一,企业真正存在的价值除金钱之外,还有要履行社会责任,全国也有不少做慈善事业的新颖做法,如果能总结办法尽快梳理成册便于少走弯路。

第二,慈善法中规定,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支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在做慈善的时候会遇到一些纠纷,如果慈善没做好就要吃官司,从基层的角度来讲建议在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前加一个调节环节。

全国人大代表、东风本田发动机公司执行副总经理 郭振甫

建议:应放开一般公开募捐的地域限制。慈善组织一般的公开募捐方式应当在其登记的管辖区域内进行,便于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但考虑到公开募捐的公共性,应当允许慈善组织根据自己的需求,开展跨地域的公开募捐活动,有利于各地公开募捐的良性竞争。

今后进一步关注公开募捐资格两年的考察期,考虑缩短或取消,放开公开募捐资格。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钟建英

为了保障和提高慈善的公信度,慈善法应有详尽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对慈善的运作进行规范,以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判,所以对一些术语和要求要尽可能清晰和明确。

建议对税收优惠政策加以细化明确,更好地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到慈善事业中。对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或制定专门的税收法律或配套法规跟进,使得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得以落地、落实和执行。

此外,对草案中提到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相关执行人员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最高10万元罚款震慑性不强,建议根据不同情况,扩大范围,以增加对违反慈善法的处罚力度。

慈善组织税收优惠

条款应更具体清晰

全国人大代表、黄河科技学院院长 杨雪梅

慈善法是我国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回应了许多社会和公众提出的热点问题,确实起到了鼓励公众、企业扶贫济困、动员全社会参与慈善的作用,真正构建起了一个更加规范的环境,让捐赠的人得到更加规范的尊重和保障,让求助的人能够有章可循,让慈善欺诈的行为受到惩处。

建议,在慈善法的修订中,用更为明确的语言规定慈善组织的法律性质、法人地位以及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对慈善组织享受的税收优惠条款能够具体化,把慈善公开募款的具体方式界定出来,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代表、安阳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名誉校长 崔小田

全社会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加强对国民的慈善教育。慈善教育应该从小抓起,慈善教育的内容应该融入各级教育体系中,成为学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培养下一代的慈善意识,教育他们有爱心,做善事。此外,还要利用社区街道等组织机构,对群众进行慈善宣传,在全社会培育慈善氛围,动员所有爱心人士对身边弱势困难群体进行慈善性帮助。

建议大力弘扬慈善行为,全社会要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离不开爱心企业的善举,全社会应对企业慈善善举多弘扬,少质疑,以此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最后,慈善机构应该树立慈善形象,降低救助门槛,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慈善帮助。

全国人大代表、上蔡县朱里镇拐子杨村党支部书记 张全收

自古以来积德行善是我们代代相传的家风家训。出台慈善法符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是法制进步的体现。慈善不仅仅是金钱,更是一颗善良务实的心,做慈善不仅是企业家、公民的责任担当,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建议,希望通过立法消除“诺而不捐现象”。针对诺而不捐、多说少捐、打着慈善的名号谋取不当收入等现象要依法治理;除此之外,要落实好捐赠善款管理,使用和监督切实将慈善用在实处,用在刀刃上,用在需要救助的人身上。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西庆

关于程序方面,还有改进的空间。比如,第十条“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的规定虽然很好,但并不切合实际工作开展。在监管部门工作这么多年,深刻体会到,人们往往不担心受理后不处理,而是担心不受理。建议把受理的条件公开、具体化,这样才能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关于捐赠对象方面,“不能指定与捐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的规定有待研究,要借鉴国际上通用的办法,明确利害关系的范围,但也不能给官员太大的决定权。

关于管理成本问题,草案给出了原则上的规定,而且,15%的比例已经比以前有所提高,但还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

对慈善机构法人代表的规定也还有待研究,“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的要求不符合实际。如果企业家本人不能做机构负责人,必须要找一个完全不相干的人做法人代表,可能会制约一部分人作为,这对慈善事业的发展,不仅不能促进,反而是一种阻碍。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

沈丘县冯营乡李寨村党支部书记 李士强

建议将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在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组织与慈善组织发生关联时,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另外,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民政部门的行政级别未做规定,同时对法院的级别管辖没做规定,建议不成立清算组织或清算组织不履行职责的,原登记民政部门可以指定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清算。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熊维政

慈善法的制定非常及时,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

建议:第一,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要从扶贫济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认识到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慈善法的监管,加强对慈善公益行为的倡导,加强对慈善模范人物的表扬,形成一种全力支持慈善的氛围。

第二,在税收政策方面,促进社会财富通过慈善政策的投建,进行二次分配,缩小社会收入差距,让更多的特殊群体、弱势群体充分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第三,鼓励诚信一路前进。要鼓励企业和企业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慈善事业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监督、推进慈善项目适时地公平化,吸引更多的人乐善好施。

郑州报业全媒体新闻中心全国两会记者

孙 娟 覃岩峰 李 娜 汪 辉 王译博 宋 晔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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