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要闻·国内 上一版3  4下一版
疫苗流通可全程追溯
至少18省份“回头看”
多名干部被追责
上海地铁11号线迪士尼站试运营
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 私益可搭公益“便车”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
我国将实施“地与人”
相协调的城镇化政策
“三支一扶”每年将招
2.5万名高校毕业生
“邳州杀童案”
嫌疑人在北京落网
中央第八轮巡视
整改情况开始公布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郑州晚报      
上一期  下一期
最高法出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 私益可搭公益“便车”

据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罗沙 周珊珊)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布《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针对目前我国消费群体纠纷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等现状,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等问题,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将“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纳入了消费公益诉讼可诉范围。

“也就是说,司法解释规定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不仅指消费者的实际损害,还包括损害危险。”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

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司法解释保持了适度开放性,规定除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外,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具有起诉主体资格。

为快速及时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往往存在公益和私益的交叉。针对这种情况,在对两种诉讼方式予以区分前提下,司法解释规定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为了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诉讼效率,司法解释允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向关联私益诉讼扩张。”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对于关联私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均具有免予举证的预决效力。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可发出司法建议。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