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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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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一版) 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最多20天 为进一步加强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扶助,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增加“独生子女护理假”,即“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生二孩不再享受计生优待 生二孩,之前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会不会被收回?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我省将按照国家卫计委确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再婚夫妻符合条件可生“三孩”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三种情况可以生育“三孩”: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生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删去了关于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等强制性规定。 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并不是全面放开生育政策。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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