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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综合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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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我省出台考核办法 (上接一版)《办法》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依据省政府与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生态补偿金考核因子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具体来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年度生态补偿金为按照每项考核因子计算的每季度生态补偿金之和。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年度环保责任考核目标值)×生态补偿标准。 第二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前两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第三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前三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前两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第四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前三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每项考核因子的平均浓度以微克每立方米计,生态补偿标准为每项考核因子每微克每立方米20万元。按照以上办法进行计算,当计算出的生态补偿金为正值时,是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的生态补偿金扣缴额度;为负值时,是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的生态补偿金奖励额度。 同时,与上年相比,对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度平均浓度不降反升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施年度惩罚性扣款。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度平均浓度超过上年实际平均浓度的,每项考核因子每超过1微克每立方米扣款40万元。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度平均浓度未超过上年实际平均浓度的,不扣款。 生态补偿金扣缴、奖励后,剩余部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若扣缴的生态补偿金不足以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进行奖励,缺口从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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