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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要闻·国内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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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一版)《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政策另行制定。 参加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在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账户时,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不能实账划入的,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转,但要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 在职时为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退休前所在单位符合此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退休(职)人员,改革后纳入我省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由原渠道支付。待遇统筹项目另行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缴费年度 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缴费年度,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由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时间起点为2014年10月1日,但工作启动在2015年年末,因此,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联合出台了相关意见予以明确。 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养老保险关系。 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期间已经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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