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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测执法将实行垂直管理
中办国办印发《指导意见》 鼓励各地申请开展试点

据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统筹跨区域跨流域问题

《指导意见》指出,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指导意见》指出,要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调整环保机构管理体制

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开发区(高新区)等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由试点省份确定。试点省份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

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具体工作接受县级环保分局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

5年内全部实行新制度

《指导意见》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环境问题类型,结合地方改革基础,对申请试点的省份改革实施方案进行研究,统筹确定试点省份。试点省份要因地制宜创新方式方法,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自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配套政策和工作安排建议,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全面推开改革工作。

未纳入试点的省份要积极做好调查摸底、政策研究等前期工作,组织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力争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机制,确保“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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