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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检察机关首次 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本报讯(记者 宋建巧)昨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受理的我省社会公益组织诉一养殖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有关情况进行了发布。该案是继“6·19非法转运汞触媒危险废物公益诉讼案”后,我省法院受理的第二起由本省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全省第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据通报,9月19日,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作为原告,以洛阳市吉利区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关同高、省国有孟州林场为被告,向洛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称,自1993年起,关同高在孟州林场东南部建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至今,未依法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养殖废水一部分经简单沉淀后进入黄河,另一部分直接排入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养殖粪便露天堆放在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未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立案登记后,洛阳中院对起诉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遂于当日作出准予立案的决定,并下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据了解,虽然据洛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水源地内饮用水指标大都符合标准,即从法律上来说,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本案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侵权人的行为对环境或生态具有潜在的重大风险,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本案非常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点。

在省检察院指导下,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积极与省社会责任促进中心沟通联系,支持其提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据介绍,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只能由权益受到侵害的或者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需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介入。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独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就需要有关组织给予协助和支持,帮助单其实现诉讼权利。本案中,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对社会责任中心的起诉进行支持,可以有效地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帮助省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进行调查取证,有利于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及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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