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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农户无须再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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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创新易地扶贫搬迁模式
搬迁农户无须再自筹资金

本报讯(记者 李娜)易地扶贫搬迁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头号工程,是提升特困地区民生福祉的重点和关键。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我省将创新搬迁补助方式,原定由搬迁农户自筹的人均3000元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各分担1000元,搬迁农户不再自筹资金。

易地扶贫搬迁是新一轮脱贫攻坚的“当头炮”。河南省今年计划投资39.85亿元,建设搬迁安置点349个,对9.74万深石山区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目前,这些安置点已全部开工建设。

因地制宜确定安置地点

《意见》指出,要按照“有利于农民生产、有利于实现就业、有利于稳定脱贫”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安置地点。

依托县城、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安置的,要根据就业吸纳能力合理确定安置规模。依托乡镇政府安置的,要大力发展商贸业,并尽可能多地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在旅游区安置的,要选择旅游资源好、市场发育成熟,能够提供就业岗位或创造就业机会的旅游景区。在中心村安置的,要选择土地资源相对丰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较为完善的中心村。

搬迁资金三级财政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提出,我省将创新搬迁补助方式 。

为切实减轻贫困人口负担,原定由搬迁农户自筹的人均3000元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各分担1000元;省直管县(市)(含财政直管县)的市级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搬迁农户不再自筹资金。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人均补助标准3万元,各省辖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成本适当调整补助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细化搬迁补助政策,在补助方式上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可采取“2+1”的补助方式,即在搬迁入住时人均补助2万元,拆除旧房后人均再补助1万元。

四项政策助力易地扶贫搬迁

《意见》提出,我省将在土地、就业、税收、金融等四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土地政策方面,新房建成搬迁入住后,原则上1年内旧房拆除到位,并按期组织复耕。个别质量好、面积大的原住房可适当保留作为生产管护用房,产权收归集体所有,原则上一个自然村保留的生产管护用房不超过1处。

就业政策方面,原则上要保证每一搬迁户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劳动力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

税收政策方面,对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移民产业发展和创业就业等,以及对吸纳一定比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就业的企业,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

金融政策上,我省各地要认真落实对安置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内、3年以下、基准利率、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信贷政策,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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