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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相关《管理办法》昨日公布

本报讯(记者 王红)为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省人社厅昨日公布《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时限通常最多可享12个月。停工留薪期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

据介绍,目录中所列出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最长治疗时间。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的不同,停工留薪时限从1个月到12个月不等。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用人单位应当将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工伤职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期限书面告知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用人单位告知的期限内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认停工留薪期的,按新规执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其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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