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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支招破解执行难
应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

本报讯(记者 赵文静)打赢了官司,老百姓拿着判决,却无法执行,这是怎么回事?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执行不能”典型案件,并邀请专家解析“执行难、执行不能”等问题。

法院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仍然还有一些案件最终无法执行,这在法律逻辑上被称为“执行不能”。据介绍,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河南省作为中西部的省份,执行案件相对较多,参照最高法院的统计,‘执行不能’案件应在40%~50%。”省法院执行局长周明杰表示,对于为数不少的这类案件,法院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也决不会放任不管。法院会积极推动对“执行不能”案件的防范和化解工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通过源头治理、系统治理,逐步改善“执行不能”的总体状况,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障碍是人民法院和执行法官仅依靠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热情难以克服的。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建议,对于那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所有法律手段也不能执行的案件,即所谓“执行不能”的“僵尸案件”,应当将其从执行难的案件中剥离出来,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并通过其他手段或法律渠道尽可能地对申请人予以救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焦占营认为,执行难不完全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执行力问题,而是一个法治未成熟社会的社会问题。当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被执行时,应由国家和社会提供法律救济和社会救济,对于“执行不能”的现象应当及时终止执行,消除因“执行不能”而长期留案执行的情形。

省政协委员、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军义建议,将客观“执行不能”案件从执行案件中分离,建立客观“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将这类案件进行区分、审查,严格按照退出机制终结执行或者退出执行程序,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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