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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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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允许“港独”分子 进入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全体香港市民 有责任维护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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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
绝不允许“港独”分子 进入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7日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发表谈话。

该发言人说,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及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时宣扬“港独”主张,侮辱国家、民族引发的问题,对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明确了依法宣誓的有关含义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解释,表明了中央政府反对“港独”的坚定决心和意志,维护了基本法的权威和香港法治,顺应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完全必要,正当其时。

该发言人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立法会是按照香港基本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基本法的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必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绝不允许在香港从事任何分裂国家的活动,也绝不允许“港独”分子进入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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