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 杨维汉 罗沙)记者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提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对于惩戒委员会的组成,《意见》要求,组成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50%。
按照《意见》要求,惩戒工作由法院、检察院与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法院、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惩戒委员会经过审议,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规定,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对当事法官、检察官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提出审查意见。《意见》列举了处理结果,包括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