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文静)凡是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在5年刑罚以内的未成年被告人,相关犯罪前科档案一律予以封存。这意味着,这些未成年人未来的升学及就业都将不受影响。省高院近日出台《关于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通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通知》要求,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被判决单处罚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2012年12月31日前已审结归档,但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
按照规定,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材料既包括纸质卷宗也包括电子卷宗。封存形式实行“保密义务告知书”制度,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均不得传播案件信息。封存犯罪记录材料应由订卷人、审核人、庭长分别审核签字,统一登记造册,集中保密管理,非经分管院长审批不得查阅。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实行专人、专机管理,可以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法院提交查询公函,说明查询的原因、依据和查询犯罪记录的种类等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由分管院长审批,经卷宗所在人民法院同意。联系查询的函件、审批、“保密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应当装入纸质卷宗证物袋中一并封存。
据了解,发现漏罪或重新犯罪,且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均应当解除犯罪记录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