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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综合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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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红)为保障全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省人社厅新近拟定了《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即日起面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意见或建议可在12月5日前书面反馈至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 《通知》明确规定,为实现整合后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的目标,并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待遇水平,按照重点保障、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将部分病种纳入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全省统一保障病种、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费用结算、统一管理服务。 按照《通知》,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重特大疾病保障管理的儿童白血病等33个住院病种和终末期肾病等10个门诊病种纳入第一批全省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 《通知》规定,凡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患疾病、诊断及主要治疗方法符合《通知》规定病种范围的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患者同一种疾病限享受一次重特大疾病保障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通知》规定,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其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病种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通知》规定,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参保地确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按当地相关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在省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出台当地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具体管理办法,确保2017年1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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