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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警钟长鸣
牵挂百姓安全事 政协委员献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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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警钟长鸣

编者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今日刊发《意见》解读第四篇——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易导致重大事故

违法行为将入刑

本报讯(记者 黄永东)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原因总是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意见》明确,企业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统计表明,90%以上的事故都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但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对未引发事故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只能施以行政处罚。借鉴“醉驾入刑”的立法思路,《意见》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无证生产经营建设、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执法指令等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同时要求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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