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应与区域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规划衔接;符合国家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合理,发展空间充分,产城融合规划明确,基础设施配套;要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重大安全事故。
产业优势方面,要求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主导产业明确,企业的集聚度、关联度较高,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不低于70%;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度较高,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的5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创新体系方面,要求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强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拥有竞争力较强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产值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总量的25%,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总量的30%;拥有一批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建有5个以上科技创新团队;建有5个以上省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建有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高于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平均值。
保障措施方面,要求当地政府高度重视高新区建设,把高新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当地政府建立与发展规划相配套的统筹机制,出台了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高新区建设发展。
根据《办法(试行)》,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高新区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进行通报。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高新区,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高新区;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高新区,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有关程序取消其高新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