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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娜)交了暖气费,可家里温度不够高;莫名断了暖气,久久不见恢复,这样的情况以后将有规可依。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用热前要签用热合同 根据《办法》,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热用户应在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与热经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和热用户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供热价格要举行听证会 按照《办法》,城市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授权省辖市及直管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影响。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或者供热服务收费,热用户有权拒付。热经营企业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热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下转六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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