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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止供热 最高罚款三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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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止供热 最高罚款三万

(上接一版)

室温不低于18℃

《办法》提出,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采暖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 18℃ 。

如果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

擅自停热最高罚3万元

根据《办法》,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等,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办法》对热用户也提出了要求,如果热用户放掉或者盗用供热用热管网循环水、蒸汽,从事影响供热设施检查或者维修的装饰、装修,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等,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用户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用户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种途径反馈意见

如果您对此《办法》有话说,可以在4月20日之前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点击网站首页“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或者交流互动板块“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图标直接在线发表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jjfgc212@126.com;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查找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微信公众账号“hnzffz”,添加后直接留言发表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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