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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校园打架受伤学校家长均须担责

本报讯(记者 赵文静 通讯员 鲁维佳 云鹤)小学生在校内打架受伤,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记者昨日获悉,惠济区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判决学校与打人学生家长责任六四开。

张晓宝(化名)是郑州市一所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16年5月,在放学站队时,因人多拥挤,张晓宝插队站在同学李子玉(化名)前面,并不小心踩到了李子玉的脚,两人便起了争执。李子玉随后将张晓宝推到,并猛踢他的下体。随后两人被同学拉开。因受伤严重,张晓宝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7天,花了4000余元的医疗费用。张晓宝的父母多次找到李子玉的家人和学校商量赔偿事宜。由于分歧过大,张晓宝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李子玉的父母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000余元。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晓宝及被告李子玉均系被告小学的在校学生,本案事发时均不满10周岁,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二人均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事发于小学生中午放学站队、整队的时间段,容易出现拥挤、混乱、打闹等局面,但被告小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李子玉踢打原告张晓宝,致使原告张晓宝受伤,作为直接侵权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小学承担60%的责任、被告李子玉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此类案件中,虽然一些孩子主观上无伤害他人的恶意,但由于自己的行为给对方及家人所造成的伤害往往已难以弥补。”法官提醒,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孩子父母应正确履行好自身的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不从事危险活动,玩耍打闹要适度,避免伤人伤己案件的发生。同时,作为教育管理机构的学校也应当积极履责,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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