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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安全 生产督察新政

督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

既督察政府也督察党组织

近日,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方案(试行)》。这是继明确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后,北京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又一重大举措。

《方案》提高了督察工作的层次,增强了权威性,明确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市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督察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整改督办、经费保障等。同时,督察组组长由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局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部门副局级领导同志担任。

督察范围实现了全覆盖。《方案》明确,督察对象包括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区的督察可下沉至各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每个单位的督察时间为10个至15个工作日。每年对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督察一遍,每两年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督察一遍。对存在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或阶段性事故高发、频发的单位,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专项督察时间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天。督察工作将采取听取专题汇报、列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询问和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展开。

(记者 黄永东 通讯员 阴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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