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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生活费每月提高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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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生活费每月提高百元
城镇每人每月1200元 农村890元

本报讯(记者 李娜 通讯员 唐红来)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文,我市社会散居孤儿、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提标后,我市城镇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农村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90元,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6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50元。

提高标准部分,按照省、市、县(市)区财政2∶1∶1比例负担。即省财政每人每月增加补助50元,市、县财政每人每月各增加补助25元。达不到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解决。

按照要求,我市将进一步规范孤儿审批。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动态管理,对符合孤儿保障条件的要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审批,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按照程序及时取消孤儿保障资格,退出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录入数据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资金发放对象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孤儿录入情况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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