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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新规给力 车市变局

本报记者 苏立萌

日前,商务部审议并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新规将打破现有的4S店单一销售模式、调整厂家与经销商关系、促进汽车销售主体多元化、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规的诸多亮点引起业内人士的广泛讨论。“现有的汽车市场将迎来‘颠覆性’的变革。”有行业人士分析,“新规的一些内容,也将为消费者、经销商带来种种利好。”

4S店单一模式迎变革

经过12年的反复修改,业内期待已久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在近日公布,并将在今年7月1日实施,同时,从2005年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也将正式废止。

“相较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此次新规最大的改变在于取消了‘品牌’两字,也就是说,销售汽车不再需要品牌授权。”河南汽车行业协会会长蒋贡敏告诉记者,“接下来,不仅更多非授权企业可以经销整车产品,经销商也可以销售多种品牌车型,不再受单一品牌的限制。更多有实力企业的进驻,将加快末位淘汰,规范市场竞争。”《办法》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单一体制,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市场上将存在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的经销商。

新规为市场充分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条件,增加行业活力。未来,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销售,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购车更自由、便利。那么,新规的到来是否会对4S店的销售造成冲击?河南天行健集团总经理助理刘瑞认为“短时间内不会有太大影响”。“在郑州已经有多品牌同店销售的模式。比如北环附近的一些名车汇、名车广场。不过,目前多数消费者更认可4S店的专业性,对整车货源、质量也更加信任,大多还是更倾向于4S店。”刘瑞说,“但新规也的确将给4S店模式带来挑战,大家还需进一步优化,避免被淘汰。”

原厂配件流通全面放开

《办法》不仅在消费者购车方式上扩宽自由选择渠道,在售后维修方面也大幅放开。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售后零部件的放开,对消费者来说是一大利好。”蒋贡敏表示,“这一规定意味着原厂配件不再只限制在4S店或个别授权售后网点,原厂配件、同质配件的流通、供应将全面放开,大家可以自由选择售后网点,不再必去4S店。而是哪里方便、实惠,就去哪里,让消费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此外,在政策指向销售多元化的利好下,汽车配件的全面放开,将加速各个企业线上线下服务一站式的构建,满足消费者按需选择售后维修服务的需求。广汽丰田郑州高新区店相关负责人认为,根据新规,消费者可以更方便地获取原厂零部件,4S店原厂配件的维修优势将有所减弱,维修技术、技师技能、维修价格都将成为未来售后维修的竞争因素。

新规提出,不再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这样一来,可能会出现经销商专攻销售的情况,维修、金融等各种服务都需要在其他地方完成。有行业人士分析,这势必将推动独立售后维保市场的迅速发展壮大。

车商捆绑销售将受罚

“买车时,交完定金后,又强制要求前两年必须在店内购买车险。”市民齐女士说,“授权4S店尚且如此,非授权店是否会更加肆无忌惮?”面对新政,消费者疑虑重重。政策的放开,推动了汽车市场更加活跃,更具生命力。但更多非授权企业的加入,难免出现鱼龙混杂的情况,如今屡禁不止的强制消费现象会不会与日俱增?

对于备受诟病的强制保险、额外收费等问题,《办法》也有明文禁止,要求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办法》还重点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经销商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

“捆绑销售被明令禁止,经销商也不得随意加价销售,这一系列举措加强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刘瑞说,“之前这些问题工商局也一直在严查,但是很多消费者对此缺乏了解,遇到经销商绑定销售保险、金融,救援、增加配件等行为,大多认为是理所应当。殊不知,这些个别现象增加了购车成本,也损害了消费者自身权益。如果消费者在买车时遇到上述情况,都可向工商部门进行反映,情节严重者将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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