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03版:文摘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
||||
胡 剑 在清代四川南部县衙档案中,有一批民间家规和族规的档案。 有一件是宣统二年(1910年)三月,南部县黄金垭乡赵子重等人关于拟订赵氏家族族规的禀文。禀文中所列族规共四条: 一戒不孝父母,不和弟兄,侮慢尊长,大乖伦常;二戒上蒸下淫,嫖人妻女,赌博闲游,引诱少年;三戒结盟拈香,妄入邪教,恃势凌人,贻祸宗族;四戒偷窃非为,入房当差,刁唆是非,受害一方。 上述族规主要从四个大的方面,对本族人的行为规范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从相关档案中可以看出,赵氏家族制订族规的初衷是因为该家族一度是当地的望族,有过辉煌的历史。由于近年来“伦理失序,家规不振,致使天心厌弃,罚以孤贫”,为了“维系族风,永志不朽,特就世俗所习犯而易守者,邀请合族重订族规,约为四则”。这样,本族各家可根据族规的主要内容,结合各自家庭的一些具体情况,再拟订详细的家规。 以上族规要求族人做到:不争强论弱,要具有吃亏者是福的雅量;要以耕读为本,不要参房充役(指到衙门中充当心术不正的衙役);要和气致祥,端淑家声;居家勤俭,为人正直;对山中树木,切勿肆行斫伐;不许闲游场市,耽误正业;要孝敬父母,和睦弟兄;不得嫖人妻女,赌博闲游;不得恃强凌弱,挑唆是非;不得妄入邪教,贻祸宗族等。这些规定,对于维系家庭与家族的和睦,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摘自《光明日报》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