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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的族规

胡 剑

在清代四川南部县衙档案中,有一批民间家规和族规的档案。

有一件是宣统二年(1910年)三月,南部县黄金垭乡赵子重等人关于拟订赵氏家族族规的禀文。禀文中所列族规共四条:

一戒不孝父母,不和弟兄,侮慢尊长,大乖伦常;二戒上蒸下淫,嫖人妻女,赌博闲游,引诱少年;三戒结盟拈香,妄入邪教,恃势凌人,贻祸宗族;四戒偷窃非为,入房当差,刁唆是非,受害一方。

上述族规主要从四个大的方面,对本族人的行为规范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从相关档案中可以看出,赵氏家族制订族规的初衷是因为该家族一度是当地的望族,有过辉煌的历史。由于近年来“伦理失序,家规不振,致使天心厌弃,罚以孤贫”,为了“维系族风,永志不朽,特就世俗所习犯而易守者,邀请合族重订族规,约为四则”。这样,本族各家可根据族规的主要内容,结合各自家庭的一些具体情况,再拟订详细的家规。

以上族规要求族人做到:不争强论弱,要具有吃亏者是福的雅量;要以耕读为本,不要参房充役(指到衙门中充当心术不正的衙役);要和气致祥,端淑家声;居家勤俭,为人正直;对山中树木,切勿肆行斫伐;不许闲游场市,耽误正业;要孝敬父母,和睦弟兄;不得嫖人妻女,赌博闲游;不得恃强凌弱,挑唆是非;不得妄入邪教,贻祸宗族等。这些规定,对于维系家庭与家族的和睦,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摘自《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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