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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接受二次审议
乱贴小广告最高罚500元
广告主则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讯(记者 李娜)光电形式的户外广告,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在道路、立交桥上乱贴户外广告、涂写各种小广告,将被罚款500元……6月27日、28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次审议的《条例(草案表决稿)》有哪些变化?记者对主要修改内容进行了梳理:

高速公路广告由交通部门负责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将职责进一步细化。

其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公益广告内容纳入其中

第二次审议的《条例(草案表决稿)》中,增加了一条: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户外广告和招牌各有规定

有意见指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范和标准各不相同,建议将两者分别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将两者进行了更为细化和针对性的规定。

其中,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还要符合这些条件:在建筑墙体设置的,设置的高度不能超过建筑物顶部;不能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除了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之外,不得在严控区内设置。

对于招牌设置,要符合这些规定: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与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协调;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临时户外广告审批权下放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面,我市将进一步简政放权。

第二次审议《条例(草案表决稿)》中,把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审批权限进行了下放,改为“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增加一条,跨区设置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要在活动举办十日之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户外广告也有“有效期”

根据二次审议的《条例(草案表决稿)》,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0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要在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

贴小广告最高罚500元

对于张贴小广告的行为人,也要进行处罚。

第二次审议的《条例(草案表决稿)》中增加一条: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主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行为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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