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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黄永东 通讯员 郭勇)记者昨日从市安监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监总局近日就《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提出修改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这些修改建议的意见。 由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提出的修改建议涉及14条《安全生产法》条款修改。其中包括,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明确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使用的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有关机关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行使权力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等。此外,建议新增1条条款,即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有关单位及各界人士可于2017年7月23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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