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永东 通讯员 刘百鹏)记者昨日从市安监局获悉,市安监局近日与高新区安监局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高新区安监局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
据悉,此举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并经市安监局和高新区安监局协商确定。
市安监局此次委托给高新区安监局实施的法定职责包括:一是对市安监局监管职责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及各项安全生产规定情况进行执法监察。二是对市安监局交办及其他部门移送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执法监察。三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中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除外。
委托执法适用范围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本市行政区域。执法委托协议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