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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记者 罗沙)最高人民法院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导致地质灾害、植被毁损等生态破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表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存在乱采滥伐、无证勘查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现象,造成的严重生态环境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将涉矿环境公益诉讼纳入其中,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相契合,有助于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在专业技术、设备和执法效率等方面都具有优势,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主要力量,而环境司法是维护环境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故有必要积极推动建立环境资源司法执法协调机制,做好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有序衔接。”郑学林说。 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无证勘查开采,勘查资质、地质资料造假,或者勘查开采未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等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该司法解释还就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效力及解除,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强制履行、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承担等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从27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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