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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食盐许可证 改由省工信委核发

本报讯(记者 李娜)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省盐业执法监督局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根据《决定》,省政府将取消和调整省盐业执法监督局行政职权事项30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3项、子项1项;取消行政处罚事项8项、子项1项,调整17项。

取消的行政许可包括:食盐包装袋、防伪标志的印刷、购销和使用审批;省产盐、盐卤水的准运等。

取消的行政处罚包括:未经批准在食盐中擅自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处罚;无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处罚;无食盐准运证或自运食盐(渔业、畜牧业用盐)的处罚;擅自变更食盐计划、擅自营销盐产品的处罚;擅自印刷、购销、使用食盐包装袋及防伪标志的处罚等。

调整的行政许可包括:食盐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核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食盐批发许可”的实施部门由“省盐务局”调整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制盐企业处罚,实施部门由“省盐务局”调整为“省盐业执法监督局”;在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实施部门由“省盐务局”调整为“省盐业执法监督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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