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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储备管理定规矩 三种情况下可以调用

本报讯(记者 赵文静)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郑州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食盐储备的管理、规模资金、储存调用、监督检查等具体细则。该《办法》即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根据《办法》,政府食盐储备规模按不低于全市1个月的食盐消费量,食盐批发企业建立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关于储备食盐的调用,《办法》明确提出,如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全市或部分地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食盐价格涨幅超过20%;市政府确认需要动用市级储备食盐等情况之一,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并报上级盐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调用储备食盐。

按照规定,在政府食盐储备中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市盐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责成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企业食盐储备中企业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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