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娜)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中提出,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针对气候资源的探测,《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需要,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建立和完善气候敏感区、重要生态气候区等重点区域气候资源探测站网。
如果发生新建气候资源探测站(点)未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超出备案范围进行气候资源探测;进行气候资源探测未执行规定的探测标准和规范; 未按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或者汇交伪造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等行为,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生态建设和气候状况,综合利用当地气候资源影响评估和区划成果,优化农业布局,开展种植业结构调整,推进高标准粮田建设。引导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温室、大棚等设施,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合理利用当地光热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