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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黄永东 通讯员 白经华)记者昨日从市安监局获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提出,在财税、土地等方面为搬迁提供政策支持。

在财税政策方面,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项目,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地方设立搬迁改造专项资金,或对搬迁改造企业新厂房基建费用给予适当基建投资补助;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方面,国家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在土地政策支持方面,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将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地方政府收回腾退土地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意见》还明确提出了全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总体时间节点: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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