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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考核按不合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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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细则》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考核按不合格评定

本报讯(记者 黄永东 通讯员 郭勇)国务院安委会日前印发《2017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细则》分8大部分、44条,考核总分共计100分,而一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每起扣40分,直接按不合格评定。

《细则》包括责任落实、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安全预防、基础建设、事故情况、加分项、否决项等8大部分,共44条。

其中,考核权重最大的两条分别是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强化重大事故防控,分别占10分和30分。所有分值加总为100分。

《细则》最突出的特点是提高了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考核权重。其中规定,发生1起重大事故扣5分,发生两起扣12分,发生3起扣21分,发生4起及以上30分,并按不合格评定。特别重大事故被设置为否决项:即只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每起扣40分,直接按不合格评定。

此外,《细则》也设置了一个加分项: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适当加分,最高加10分。

国务院安委会强调,各省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的相关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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