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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涨价要经业主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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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审
小区物业涨价要经业主大会同意

本报讯(记者 李娜)事关百姓住房,事关生活环境——昨日上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有望此次通过审议的修订草案做了哪些“大修”?百姓至为关心的物业问题,哪些做了修改?

业委会成员要有补贴

规模大的小区,多则上万人,筹备召开业主大会困难。《草案》三审稿规定: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

有些小区业委会形同虚设,为调动业委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业委会成员正常履职,《草案》三审稿明确了对业委会成员进行补贴的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来源和支付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广告车位收支要公示

小区的电梯里,往往会挂有广告,也有部分小区的停车位进行了出租,这些收益利用的是公共资源。这些费用有多少?怎么用?《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公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等。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水电气费用可享优惠

《草案》三审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规定的优惠政策。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洁、绿化等物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收费不能乱涨价

《草案》三审稿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正、合理诚信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之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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