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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食品店小摊贩管理将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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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
小作坊食品店小摊贩管理将更严格

本报讯(记者 李娜)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听取了关于《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对“食品小商小贩”的认定更“精准”,对有关食品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惩罚更严格。

各种类型认定标准更明确

和2012年9月开始实施的《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比,《草案》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的认定更明确,对生产经营规模、条件、面积和从业人员进行了限定。同时,授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小作坊食品也不能“三无”

《草案》规定,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即便是散装的,也要有相关信息才行。其中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该有标签,并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同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要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没有标注这些信息,可以罚款1000元到5000元。

监管不力市场受连带责任

市场的开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不是一收租金就没事了,他们还要负责对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和环境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如果没有履行这些规定义务,市场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违规处罚额度上调

《草案》沿袭了2012年现行办法的处罚标准,按照新食品安全法“四个最严”的要求,对违法违规的处罚额度进行了适度上调。

如,违反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直至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在此之前,这个处罚标准为1000元到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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