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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获通过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李娜)经过三次审议,听取多方意见建议,数次修改,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和三审稿相比,《条例》在部分细节方面又有调整。

物业费调整须超半数业主同意

有的小区有业主大会,有的老旧小区不存在业主大会,那么,物业费调整怎么办?

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物业服务收费调整要增加没有业主大会的物业小区该如何操作程序。对此,修改过的《条例》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水电气暖经营单位责任要到位

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缆、供水供气供热管道等故障损坏时,专业经营单位要立即维修。

对此,修改过的《条例》明确,电缆、供水供气供热管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时,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更新。

发生电梯事故或将罚款20万

在《条例》三审稿中,曾有以业主被困电梯时间为标准,对物业服务且进行处罚的内容。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认为,以时间为标准进行处罚在实践中不好操作,建议修改。同时要加上如果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

修改过的《条例》对这一条进行了再明晰: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措施,致使乘客滞留电梯轿厢,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通知后,未及时抢修导致电梯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电梯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未积极协调办理报废事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电梯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版《条例》明年起施行

据悉,新修订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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