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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覃岩峰)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了解到,省发改委日前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通知,并对我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进行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今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采暖。 我省“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供电部门接到用户申请后,应尽快完成峰谷分时电表调试换装工作,及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价标准: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2元,8时至22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实行供暖期阶梯电价政策。对于非集中供热区域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时间段内,(下转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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