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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新举措加快总部经济发展
新设总部企业最高可享千万落户奖励

本报讯(记者 赵文静)11月1日起,我市开始施行《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暂行办法》对总部企业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激励措施、管理服务等进行明确,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着力打造国家中心城市。

申请认定每年举行一次

总部企业是指在郑州市〔含各县(市)区〕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财务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按照《暂行办法》,今年1月1日后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和2016年12月31日前郑州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总部企业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满足符合郑州市产业发展政策;在郑州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郑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郑州市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企业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或奖励后在郑州市的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10年内不得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不改变企业在郑州市的纳税义务等基本条件。

认定可享多项激励政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等激励政策。其中,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根据其在郑州市实缴注册资本,给予5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落户奖励。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在郑州市无自有办公用房,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新建、新购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郑州市无自有办公用房,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租金市场价(或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租房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自首次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新购或新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设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标准的30%给予补助。

同时,总部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适用范围看仔细

据了解,市属国有控股企业、房地产业(房地产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及以上的)以及不符合郑州市产业发展政策和导向的企业不属于本办法实施范围。金融保险业按照郑州市鼓励金融机构入驻郑州有关政策执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郑州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郑州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与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激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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