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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 周玮)公共图书馆法草案31日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上会的草案对公共图书馆的商业经营活动作出规范。 一些地方的公共图书馆为了增加收入,将馆舍等出租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便利,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便利”,提供适合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需要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此外,草案二审稿规定,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草案二审稿还充实了公共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建设方面的内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在总分馆建设中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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