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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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赵文静)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近日发布新版《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并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行为。 按照《规则》,市、县 ( 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由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委派人员代表被告应诉。以政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单位应当委派人员作为代理人参与应诉。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参照上述规定确定应诉代理人。 如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群体性案件;案情重大复杂,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可能引起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对被诉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规则》对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中的主要职责、承办单位在行政应诉中的主要职责、行政应诉案件分级备案制度进行了明确。 《规则》同时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未及时处理或者转交的;不按照规定提交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按照规定备案等违反本规则的情形,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处分。 据了解,新《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即日起施行,2009年7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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